2009/10/24
一些只言片语,锄个草
一、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
其中第21条提到,“征信机构不得披露、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,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。”意思就是说,你要是有什么不良信用记录,过5年就自动抹掉了,你就改过自新了。
这是一条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条款。我们就喜欢给人“改过自新”的机会,“第二次做人”的机会,显示党的“宽容”。一般情况下我也不予评价。但是,在我以前的文章中再三提到,我国是一个缺乏信用的国家,而且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“看不见的手”在我国难以发挥作用,自动调节匹配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和供不应求的消费市场。我国当前就是应当努力提高国内各个主体的信用,这样才有利于经济的发展。而这个看似“宽容”的征信条例,实质上并没有大幅提高信用的效果,相反,可能会诱发一些个人违约而降低国内的信用。你想,违个约,不论金额大小,5年以后就一笔勾销了,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,摇身一变成为了一个“信用极佳”的人,又可以贷一大笔钱出来再违个约。
对于这条,我坚持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跟随终身。当前如此之糟的信用环境只有通过大幅提高违约成本才能改善。
二、忘了。。。下次写。。。